行政程序法第126條所稱信賴保護之認定 - 首頁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按行政程序法第126 條第1 項,係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123 條第4 款、第5 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始應給予補償。
律師團隊
專業領域
承辦案件
媒體專訪
案例分享
活動訊息
律法觀點
聯絡我們
首頁>案例分享>行政法類
案例分享
行政法類
民事類
刑事類
家事類
勞工法類
行政法類
智慧財產類
行政法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所稱信賴保護之認定
2014-01-2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6號行政判決要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係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第5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始應給予補償。
承前所述,上開審核通過處分,係被告因原告未履行其以書面承諾之負擔,而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規定,以原處分予以廢止,至被告稱其政策有所變更,依同條第4款規定廢止審核通過處分部分,與事實不符,並非可採;故被告據以合法廢止該審核通過處分之事由,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5款所定情形,與前引同法第126條第1項所定損失補償之要件,已非相符。
再者,依前引促參法第46條第3項規定可知,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僅使民間申請人取得與主辦機關議約、簽約之機會,非謂一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即必能締結投資契約,故被告所作審核通過處分,不足據為原告信賴可與被告簽訂投資契約之基礎;況且,被告作成審核通過處分,係以原告履行其以書面承諾之事項,為其條件,原告嗣後既未依該承諾書,履行與民眾溝通協調之負擔,則被告據以廢止審核通過處分,自為原告所得預見,不生任何信賴保護問題。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31號2樓
電話:03-3609925 傳真:03-3922483
新竹所:新竹縣竹北市自強三路200號
電話:03-6684018 傳真:03-6684019
©2015-2019智丞法律事務所版權所有
Designby博全科技.搜尋引擎最佳化byWhoopsSEO
延伸文章資訊
- 1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1.19.簽見
... 研議有關○○企業公司於○○博物院旁設置加油站,擬爰引行政程序法第123 ... 一、按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除法規有准許廢止之規定、原處分機關 ...
- 2行政處分之廢棄,概念上可以分為「撤銷」與「廢止」
僅有行政程序法第123 條各款情形時得廢止,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6 條進行損失補償 -侵益處分: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22 條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 ...
- 3行政程序法§126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4行政程序法
﹝1﹞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2﹞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 ...
- 5行政處分被撤銷廢止後,人民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5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的損失,應給予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