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26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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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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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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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83年判字第1223號
裁判日期:
民國83年06月07日
要旨:
按合法之授益處分除具有:一、法規有准許廢止之規定;二、原處分機關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四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
重大危害;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等要件之一時,得由
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外,基於行政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任意廢止之。
且原處分機關倘依「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
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重大危害」或「其他為
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理由,而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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