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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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現職薦六年功俸一級,108年及109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110年可以取得薦七之任用資格嗎? A1: 如108年及109年考績均為薦任第六職等之年終考績且無併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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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相關Q&A
發布日期:2021-10-19
發布單位:人事處
類 別:人事服務
內 容:
Q1:依據考績法之規定,2年年終考績甲等或1甲2乙即可升等。
如果現職薦六年功俸一級,108年及109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110年可以取得薦七之任用資格嗎?
A1:如108年及109年考績均為薦任第六職等之年終考績且無併資辦理考績之情形,則110年即可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之任用資格。
Q2:於110年1月23日派代到職,當年度考績應為另予考績或是年終考績?
A2: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因此於1月份(任何1天)報到,繼續任職至12月(任何1天),即可辦理年終考績。
Q3:考績年度內於12月2日以後調任他機關服務,當年度考績獎金如何核發?
A3:公務人員於12月2日以後調任他機關,其當年度之考績仍由原服務機關辦理,其考績獎金除特殊情形外,應以其次年1月1日之在職機關發給。
Q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第5款規定:在考績年度內,有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不得考列甲等。
是否包含14日?
A4: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5日者。
」為考列甲等一般條件之一目,第3項第5款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
」不得考列甲等。
所稱「未超過5日」包括5日在內,所稱「超過14日」不包括14日在內。
(銓敘部87.08.26八七臺法二字第16634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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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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