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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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現職薦六年功俸一級,108年及109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110年可以取得薦七之任用資格嗎? A1: 如108年及109年考績均為薦任第六職等之年終考績且無併資 ... 進入內容區塊 :::網站導覽回首頁澎湖縣政府服務信箱常見問答雙語詞彙會員登入 留言版 FACEBOOK rss訂閱 關鍵字 進階搜尋 國家考試 天然災害 廉政、忠誠、專業、效能、關懷 logo底圖 :::目前位置:首頁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集 _ 微博 FB Plurk Twitter line gmail yahoo hotmail outlook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小字 一般 大字 常見問答集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考績相關Q&A 發布日期:2021-10-19 發布單位:人事處 類  別:人事服務 內  容: Q1:依據考績法之規定,2年年終考績甲等或1甲2乙即可升等。

如果現職薦六年功俸一級,108年及109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110年可以取得薦七之任用資格嗎? A1:如108年及109年考績均為薦任第六職等之年終考績且無併資辦理考績之情形,則110年即可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之任用資格。

Q2:於110年1月23日派代到職,當年度考績應為另予考績或是年終考績? A2: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因此於1月份(任何1天)報到,繼續任職至12月(任何1天),即可辦理年終考績。

Q3:考績年度內於12月2日以後調任他機關服務,當年度考績獎金如何核發? A3:公務人員於12月2日以後調任他機關,其當年度之考績仍由原服務機關辦理,其考績獎金除特殊情形外,應以其次年1月1日之在職機關發給。

Q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第5款規定:在考績年度內,有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不得考列甲等。

是否包含14日? A4: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5日者。

」為考列甲等一般條件之一目,第3項第5款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

」不得考列甲等。

所稱「未超過5日」包括5日在內,所稱「超過14日」不包括14日在內。

(銓敘部87.08.26八七臺法二字第1663479號函)   瀏覽人次:2554人 更新日期:2021-10-19 回首頁 回上頁 Top ×CLOSE ×CLOSE 單位簡介 首長簡介 施政目標 組織架構 單位沿革 業務職掌 聯絡資訊 業務專區 組織編制 人事服務 訓練進修 差勤服務 退休撫卹 待遇福利 新進人員服務 學校業務 臨時人員專區 機關安全防護 WebHR專區 工作圈專區 榮譽專區 人事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本府員工性騷擾申訴專區 居家辦公 統計資料預告 民眾專區 業務主題網站 員工協助方案 員工福利服務措施 澎湖縣中央地方人事平台 公布欄 最新消息 活動訊息 活動報名 一般公告 徵才公告 採購公告 Facebook粉絲專頁 YouTube 便民服務 表單下載 申辦服務資訊 澎湖縣政府員工協助信箱 人民陳情單一窗口 民眾公文查詢系統 防(救)災專區 災害情資網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統計 資料開放平臺 資訊圖像化 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 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主管法規 相關連結 人事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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