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10、118、125 條(102.05.2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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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行政程序法 ( 民國102年05月22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0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8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 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5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 其效力。

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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