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5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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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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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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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1.
裁判字號:
85年台上字第1941號
裁判日期:
民國85年09月06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自
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
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
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
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
2.
裁判字號:
52年台上字第2476號
裁判日期:
民國52年08月29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定之期間,乃指詐害行為撤銷權之行使而言。
本件
被上訴人則因上訴人與某甲間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根本不生效力,而
請求上訴人等恢復原狀,自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
3.
裁判字號:
50年台上字第412號
裁判日期:
民國50年03月11日
要旨:
我國民法總則所定消滅時效之客體,係以請求權為限,並不及於一切財產
權,故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定撤銷權得行使之期間,自係法定除斥期間
,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
延長。
又此項撤銷權須以裁判上之方法行使之,即應以訴請求法院予以撤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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