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5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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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 ... 列印時間:111/04/1315: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245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1. 裁判字號: 85年台上字第1941號 裁判日期: 民國85年09月06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自 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 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

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 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

2. 裁判字號: 52年台上字第2476號 裁判日期: 民國52年08月29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定之期間,乃指詐害行為撤銷權之行使而言。

本件 被上訴人則因上訴人與某甲間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根本不生效力,而 請求上訴人等恢復原狀,自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

3. 裁判字號: 50年台上字第412號 裁判日期: 民國50年03月11日 要旨: 我國民法總則所定消滅時效之客體,係以請求權為限,並不及於一切財產 權,故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定撤銷權得行使之期間,自係法定除斥期間 ,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 延長。

又此項撤銷權須以裁判上之方法行使之,即應以訴請求法院予以撤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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