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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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 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無法知悉債務存在可溯及既往. 【本刊訊】立法院5月21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本繼承人對繼承債務原則上應負無限責任,改為負限定責任,並增訂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無法知悉債務存在等三種情形,可溯及既往適用。

民法繼承編施行以來,採概括繼承無限責任為原則,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為給予繼承人更合理的權益保障,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等條文,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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