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27 -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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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27 修法已通過,考試同學須注意。

行程法127 可以用行政處分去要了,但在確定以前,尚不可以行政執行。

最高行104.6. 第一次決議: 1.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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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13Sun201519:37 行政程序法127 行政程序法 127 修法已通過,考試同學須注意。

行程法 127 可以用行政處分去要了,但在確定以前,尚不可以行政執行。

最高行 104.6.第一次決議: 1.行程127 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的函,定性上不是行政處分。

2.理由:違反法律保留、機關不得單方決定不當得利數額。

http://goo.gl/DVisJW 以後就用不到了.....先前有一題選擇題,答案要改了,請參下方題目。

Quote: 三讀條文規定,行政機關依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會後受訪說,舉例而言,行政機關徵收人民的土地,給人民補償費,幾年後發現補償費算錯了、多給了,要向人民討回這筆錢,現行規定,這部分屬於不當得利,要向人民討回來,但對人民而言,要給或討回都是行政機關說了算。

尤美女說,依照民法規定,「不當得利」行政機關應該透過提告,等法院判決後人民再返還,但以前行政機關便宜行事就發給處分命令就要人民把錢返還,最近最高法院判決,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以一紙行政處分就要人民返還,這是剝奪人民權利,因此行政院提修法,將行政機關用行政處分要求人民返還方式法制化。

她認為,應透過法院提告處理對人民保障比較有利,但行政機關反對,後來朝野同意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同時也增訂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送強制執行。

【案例練習選擇題】 某甲是X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3,000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7年之久。

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

請問該府如欲實現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返還請求權存在之行政訴訟 B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將本案直接移送至行政執行處,發動行政執行程序 D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100律-23】 答案:B(看來以後這題要改答案了!)  【案例練習申論題】 ◎某地方法院法警甲因連續六個月違法支領勤務加給,經服務機關發現並通知其限期返還後,仍不繳回其違法支領之金額。

請問其服務機關若欲尋求方式追繳,應循何種途徑為之?【99司四法警】  ◎某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老人年金,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

主管機關嗣後發覺某甲未達法律所規定之年齡,得否向某甲追討已核發之年金?如某甲拒不返還,主管機關應循何種途徑為之?試附理由詳述之。

(25分)【100鐵特高員三級第二題】  ◎甲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經其核准,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1萬元。

領取滿1年後,該管機關方發現甲提供偽造資料,並不符合社會救助法領取低收入戶補助之法定要件,乃溯及既往撤銷原先授益處分。

請問該管機關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命甲返還所領取之補助12萬元?(25分)【97司三書記官第一題】  ◎在我國現行實務中,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之規定撤銷原處分,並進而依同法第127條向受領金錢給付之處分相對人行使公法上不得利返請求權之情形,頗為常見。

準此,试問: (一)假使在某一案倒中,行政機關依原處分而提供處分相對人之金錢給付巳逾5年,且該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時,则該行政機關得否將原處分溯及至處分作成時撤銷,以能悉數索回依原處分巳給付之金錢?(15分) (二)又,行政機關依前開條文規定所行使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請求權,在學理上原有得否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的爭議。

今請從否定說立場,說明行政機關如何行使該項權利,必要時並依何種法律所規定之強制執行制度贯徹其權利行使? (10分)【102司三書記官第一題】 以上文字,要感謝悉達多公主的分享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repentor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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