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行政機關請求人民返還 ...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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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行政機關請求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不必法庭相見 ... 按授予利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等原因而有溯及既往失效,或有行政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首頁公告訊息 新聞發布 回上一頁 轉寄文章 友善列印 A- A A+ 新聞發布 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行政機關請求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不必法庭相見 發布日期: 104/12/11 最後更新日期: 109/10/29 點閱次數:23255 按授予利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等原因而有溯及既往失效,或有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之情形時,受益人受有不當得利,自應予以返還。

例如違法受領獎勵金、定期發給的補貼等等,應予返還,才符合公平正義。

然行政機關請求這些不當得利受領人返還之方式,得否作成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或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現行學說及實務見解尚有爭議。

而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則認為:現行條文並未明文規定應返還之給付,以書面之行政處分為之,即採取否定見解。

為避免為數可觀的授予利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請求返還這些不當得利案件,均須逐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且造成民眾必須跑法院,負擔訴訟費用的勞費,也因而嚴重影響行政效能,法務部有鑑於避免各級行政機關動輒須向人民起訴請求返還上述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窘境,乃研提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正案,提請行政院轉立法院於今日(12月11日)三讀通過第127條修正草案,增訂第3項,明定行政機關於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因撤銷等原因,而請求受益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以符行政經濟原則,並杜爭議。

另考量受益人或有對前開命返還之處分不服而起起行政救濟之情形,為避免行政機關於上開處分未確定前,即移送行政執行,並增訂第4項,在命返還之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以保障受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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