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P章《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 下載(全部的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第374P章《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 第1條引稱(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 切實可行範圍內符合根據本條例第109(4A)條而訂明的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有關指示。

[ 進階搜尋 ]|[ LawCite ] 主頁 HKLII資料庫 判案書 終審法院 上訴法庭 原訟法庭 區域法院 家事法庭 競爭事務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 其他法庭及審裁處 法例 條例 附屬法例 憲法文件 基本法香港國際公約系列 其他 實務指示 其他資源 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行政上訴委員會裁決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個案簡述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調查報告/視察報告 其他有關的網頁 法律與科技研究中心 社區法網(CLIC) 青年社區法網(YouthCLIC) 長者社區法網(SeniorCLIC) 香港基本法草擬過程資料庫(BLDHO) 關於HKLII &nbsp|&nbsp 版權 &nbsp|&nbsp 私隱政策 &nbsp|&nbsp 免責聲明 &nbsp|&nbsp 向HKLII捐款 &nbsp|&nbsp 捐款人 &nbsp|&nbsp 聯絡 &nbsp|&nbsp 意見 &nbsp|&nbsp 說明 HKLII需要您的支持 自2002年1月開始,HKLII一直免費向公眾提供網上香港法律資訊,不收一分一毫。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無論捐款多寡,都能幫助HKLII得以繼續運作。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感謝閣下使用HKLII,同時對閣下的熱心支持,先表謝意。

HKLII團隊敬啟 Menu  香港法律資訊中心 EN | 简 BackToTop URL:http://www.hklii.hk/chi/hk/legis/reg/374P/all.html主頁|資料庫|WorldLII|搜尋|意見|說明 | 香港附屬法例 你在這裏: HKLII>>資料庫>>香港附屬法例>>第374P章《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 下載(全部的版本)搜尋資料庫|搜尋文件標題|下載(現在的版本)|Noteup|EnglishVersion|說明第374P章《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 下載(全部的版本) 第374P章《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賦權條文 (第374章,附屬法例G第3A及8A條)[1989年7月1日](格式變更——2018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374P章《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第1條引稱(版本日期:1997年6月30日) 注意:這是過去版本,最新情況見現行版本。

本公告可引稱為《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

第374P章《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第1條引稱 本公告可引稱為《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

第374P章《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第2條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允許下豎立或放置在私家路上的交通標誌(版本日期:1997年6月30日) 注意:這是過去版本,最新情況見現行版本。

(1)茲宣布本規例附表1第102、106、107、108、109、112、121至127、137、138、139、148、150至153、205、207、208、210、217、218、219、221、222、224、225、235、236、263、302、304、310、311、313、402、412、413、418、423、424或425號中任何一幅圖形所指明的交通標誌,為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書面允許下豎立或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交通標誌;但該等交通標誌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豎立或放置,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符合根據本條例第109(4A)條而訂明的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有關指示。

(2)茲宣布屬交通燈號的交通標誌為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書面允許下豎立或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交通標誌,但須受下列條件規限 ——(a)該等交通燈號的大小、顏色及類型須符合本規例附表3第2段的規定;(b)該等交通燈號除在交替單行路上豎立或放置外,在其他情況下不得如此豎立或放置;及(c)在任何該等私家路上或其附近豎立或放置任何交通燈號,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符合根據本條例第109(4A)條而訂明的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有關指示。

第374P章《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第2條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允許下豎立或放置在私家路上的交通標誌 (1)茲宣布本規例附表1第102、106、107、108、109、112、121至127、137、138、139、148、150至153、205、207、208、210、217、218、219、221、222、224、225、235、236、263、302、304、310、311、313、402、412、413、418、423、424或425號中任何一幅圖形所指明的交通標誌,為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書面允許下豎立或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交通標誌;但該等交通標誌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豎立或放置,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符合根據本條例第109(4A)條而訂明的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有關指示。

(2)茲宣布屬交通燈號的交通標誌為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書面允許下豎立或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交通標誌,但須受下列條件規限 ——(a)該等交通燈號的大小、顏色及類型須符合本規例附表3第2段的規定;(b)該等交通燈號除在交替單行路上豎立或放置外,在其他情況下不得如此豎立或放置;及(c)在任何該等私家路上或其附近豎立或放置任何交通燈號,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符合根據本條例第109(4A)條而訂明的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有關指示。

第374P章《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第3條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允許下放置在私家路上的道路標記(版本日期:1997年6月30日) 注意:這是過去版本,最新情況見現行版本。

茲宣布本規例附表2第506、508、509、517、601至609、615、617或618號中任何一幅圖形所指明的道路標記,為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書面允許下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道路標記,但須受下列條件規限 ——(a)該附表第617號圖形所指明的道路標記不得放置在任何該道路上或其附近,除非與該道路標記一起的尚有 ——(i)該附表第618號圖形所指明的道路標記放置在該道路上或其附近;及(ii)本規例附表1第263號圖形所指明的交通標誌豎立或放置在該道路上或其附近;及(b)在任何該等私家路上或其附近放置任何該等道路標記,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符合根據本條例第109(4A)條而訂明的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有關指示。

第374P章《私家路指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公告》第3條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允許下放置在私家路上的道路標記 茲宣布本規例附表2第506、508、509、517、601至609、615、617或618號中任何一幅圖形所指明的道路標記,為可由私家路擁有人或在其書面允許下放置在該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道路標記,但須受下列條件規限 ——(a)該附表第617號圖形所指明的道路標記不得放置在任何該道路上或其附近,除非與該道路標記一起的尚有 ——(i)該附表第618號圖形所指明的道路標記放置在該道路上或其附近;及(ii)本規例附表1第263號圖形所指明的交通標誌豎立或放置在該道路上或其附近;及(b)在任何該等私家路上或其附近放置任何該等道路標記,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符合根據本條例第109(4A)條而訂明的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有關指示。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