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 三 條之 四 第 三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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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修正條文 · 一、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不在此限。 · 二、供建築物使用類組B-2組使用之 ...
- 2建築技術規則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內政部訂定公布全文計分五編二百七十四條。 pdf圖示 ... 一一二三號令修正公布總則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
- 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 第三條之二.
- 4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
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第一百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附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建築 ...
- 5檔號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決議:因本案係屬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2規定,擬另案召開會. 議討論。 案由二:有關依法設置之基地內通路可否於出入口處,設置大門等管制. 點,提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