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被惡意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 - 新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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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撰)案例一:「小明駕駛車輛行駛於車道中, ... 今天我們來聊聊,常見的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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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被惡意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該怎麼辦?馬路惡煞的危險駕駛行為會構成公共危險罪嗎?【吳于安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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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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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撰)案例一:「小明駕駛車輛行駛於車道中,也保持速限內行駛,卻被後方駕駛快速逼近以閃大燈、頻頻按喇叭的方式要逼迫小明讓道,這樣的行為有構成逼車嗎?」案例二:「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車輛突然要變換車道匯入,只是輕按喇叭提醒距離過近,卻被對方用惡意減速、蛇行的方式逼至路肩,這樣的行為有構成恐嚇罪嗎?」在台灣,有汽、機車等交通工具是很常見的,道路上的行車糾紛也是頻頻發生,若是一個不小心,在變換車道沒有多注意,或明明在限速內,卻被後方來車認為開太慢因而造成逼車行為,或進而造成交通事故,也都是常有之事。
今天我們來聊聊,常見的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有哪些,如果遇到的話,可以怎麼檢舉他們,甚者提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一、法律明定的危險駕駛行為有哪些?二、被惡意狂按喇叭、逼車、擋車的公共危險罪等法律責任三、遇到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等行為該怎麼辦?一、法律明定的危險駕駛行為有哪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所規範: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上述五點是明文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
例如本文開頭的案例一:「小明駕駛車輛行駛於車道中,也保持速限內行駛,卻被後方駕駛快速逼近以閃燈、頻頻按喇叭的方式要逼迫小明讓道,這樣的行為有構成逼車嗎?」這樣快速逼近、又頻按喇叭的方式,或許會讓身為前車的我們感到疑惑或恐懼,說不定還會發生意外,所以這絕對算得上是危險駕駛。
更不用說以惡意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的行為造成車輛停止後,對方駕駛以持有危險物品(例如球棒)下車意圖向我們理論或其他言語上的恐嚇行為。
以上這些不當的駕駛行為,都有相對應的法律責任要負擔,接著我們來說說這些惡意的行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二、被惡意狂按喇叭、逼車、擋車的為公共危險罪等法律責任以下我們就【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分別來說可能會有的法律責任(1)行政責任:我們可以依前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進行檢舉。
(※最好有行車紀錄畫面)這一條也是最常見危險駕駛行為的罰則,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如果有肇事行為發生,還有可能吊銷其駕駛執照。
(2)刑事責任:例如本文的案例二:「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車輛突然要變換車道匯入,只是輕按喇叭提醒距離過近,卻被對方用惡意減速、蛇行的方式逼至路肩,這樣的行為有構成恐嚇罪嗎?」只要有第一點的危險駕駛行為,理論上對方就有行政責任的部分,至於刑事上,有些不理性的駕駛會逼迫我們停車,然後下車尋求理論,這樣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強制罪、公共危險罪;甚者,如果還叫囂咆哮、言語辱罵,或帶著球棒或類似的武器作勢要有所攻擊的動作,也可能同時構成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
如果因為這樣導致有事故發生,有人受傷、甚至發生死亡的情況時,最重可成立殺人、過失致死、重傷害或過失傷害等罪。
(3)民事責任:民事責任部分,如果有前面第2點刑事狀況發生的話,例如有發生交通事故、或是對方有下車來恐嚇或做出傷害行為,我們可以求償因為心生恐懼、受傷或車體有損壞的部分來要求損害賠償。
三、遇到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等行為該怎麼辦?首先,現在不管是汽車或機車,加裝行車紀錄器都是很常見的方式,除了記錄前方的行車紀錄,後方或側邊的部分也可斟酌加裝,除了完整記錄外,如果有朝一日需要用上,行車紀錄器可提供的價值將不可言語。
其次,謹記放慢自己的行車速度,且注意行車距離,避免車輛發生碰撞,如果對方有惡意按喇叭、閃燈、逼車等行為,利用我們的行車紀錄器影像進行檢舉,讓對方有行政上的責任即可,盡量不要主動挑起衝突。
若是被惡意逼車到停車或路肩,應直接撥打110報警。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關於危險駕駛行為,真的防不勝防,所以還是勸告大家,外出上路要記得加裝行車紀錄器來保護自己,也不要做出危險駕駛行為讓自己受罰了喔。
吳于安律師簡介: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鴻安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主持律師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BNI三金質獎章會員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中華影音行銷協會理事兼顧問律師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顧問律師崔媽媽基金會公益律師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顧問律師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顧問律師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聯合發起人暨理事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顧問律師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顧問律師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常務監事鴻安法律事務所服務專線:02-2388-2839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下午18:00公司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10樓之8事務所LINE@:@dqe4564o事務所網站:鴻安法律事務所(https://www.hongan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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