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第一次測量 - 市民服務大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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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建物第一次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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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建物測量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3.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4)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4.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8)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者,並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5.建造執照、設計圖、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建物起造人於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建物使用執照,同時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時須檢附)。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網路繳款:■pay.taipei行動支付□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晶片金融卡)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晶片金融卡)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15日2.網路申辦:15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承辦單位
各地政事務所測量課;電話、傳真、地址:如附表單位電話傳真地址松山地政事務所測量課02-27230711轉20102-27230440110015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2樓古亭地政事務所測量課02-29355369轉20102-29355504116057臺北市文山區萬隆街47之12號3樓建成地政事務所測量課02-23062122轉20102-23082945108220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7樓士林地政事務所測量課02-28812483轉20102-8861272611101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6樓中山地政事務所測量課02-25022881轉20102-25026493104256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7巷1號5樓大安地政事務所測量課02-27548900轉20102-27548902106232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335巷6號2樓
備註
1.申請人需到場會同辦理。
2.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6條及268條規定,如情形特殊者,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惟不得超過2個月(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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