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第80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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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其非屬共用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 民國96年07月3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80條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區分所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登記 。

檢視現行法條 第81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應另編建號,單獨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建物所屬各種共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各區分所有權 人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 共有。

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用部分者,得予除外。

二、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 用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所 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檢視現行法條 第82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其非屬共用部分,並已由戶政機 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 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前項非屬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及位置,應依當事人合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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