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第80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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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
民國96年07月3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80條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區分所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登記
。
檢視現行法條
第81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應另編建號,單獨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建物所屬各種共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各區分所有權
人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
共有。
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用部分者,得予除外。
二、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
用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所
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檢視現行法條
第82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其非屬共用部分,並已由戶政機
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
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前項非屬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及位置,應依當事人合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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