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 條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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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民國109 年06 月10 日修正) 英. 第37 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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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109年06月10日修正) 英 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民國73年07月30日 參照「工廠法」第十六條訂定。

民國105年12月21日 一、為使本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中央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 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酌為修正。

二、另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 併予說明。

三、增訂第二項,定明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修正之規定,自106年1 月1日施行。

民國107年01月31日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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