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請問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的規定為何? -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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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的規定為何?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所有行業),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製造業、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電信業、批發及零售業等行業),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加油站業、銀行業、保全業、醫療保健服務業、餐飲業、理髮及美容業、觀光旅館業等等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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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111-02-2511:09 資料檢視:111-08-2911:30 資料維護: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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